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及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就非标电动四轮车管理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非标电动四轮车,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、未列入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或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,以电力驱动、具有四个车轮、用于载客或载货的车辆。此类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资格。
二、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。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非标电动四轮车因无法办理注册登记、申领号牌,依法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三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所有非标电动四轮车严禁在繁昌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(含公共停车场)上行驶或停放。对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,并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关规定,对驾驶人处以罚款,并可扣留车辆。
四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不购买、不驾驶、不乘坐非标电动四轮车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交通工具,共同营造安全、有序、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五、本通告由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解释。
特此通告。
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XXXX年XX月XX日